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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综复习(二),日本「三权分立」

时间:2022-06-01   来源:   分享到:

小伙伴们好,今天带大家一起看看留考文综【现代政治】中日本的「三权分立」,大家一起来涨知识!


三权分立

日本的统治权力采用三权分立制,分为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部分。国会拥有立法权,内阁拥有行政权,法院拥有司法权。三权相互制衡,以防止权力过分行使。


国会(立法)

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,也是唯一的立法机关。

★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。

两院对等,但若在1.法律案决议2.预算决议3.条约承认4.内阁总理大臣指名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,则召开两院协议会。协议不成立,众议院决议为国会决议(众议院优越)。

★国会的种类

通常国会(常会):每年1月召开。会期150日,可延长一次。主要审议新年度预算等。

临时国会(临时会):有紧急议题时召开。

特别国会(特别会):众议院解散后的总选举30日之内召开。进行内阁总理大臣指名。

★国会的权限

1.立法。国会是唯一的立法部门。其他有条约承认、国会议员宪法改正发议等权限。

2.财政相关权限。对内阁作成的预算进行审议,决议。众议院具有预算先议权。

3.行政相关权限。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指名。众议院可以提出内阁不信任案,要求内阁解散或总辞职。另外,两院具有国政调查权,可传召证人出席国会,对证人发问或要求提供纪录。

4.司法相关权限。国会可设置弹劾法院,对法官进行审判。


内阁(行政)

日本采用议院内阁制。内阁基于国会的信任成立,对国会有连带责任。

★内阁是行政最高机关,其权限有预算作成、条约缔结、最高法院长官指名等。

★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指名,天皇任命。一般为众议院多数党党首。国务大臣14人之内(最多17人),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,半数以上在国会议员中选出。内阁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不可为职业军人。内阁方针由所有国务大臣出席的阁议全会一致决定。

★内阁总理大臣有国务大臣任命・罢免权,行政机关指挥・监督权等。

内阁总辞职有以下三种情形:

  1.众议院内阁不信任案可决或信任案否决

  2.众议院解散

  3.内阁总理大臣不在


法院(司法)

日本宪法规定司法权归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所有。为了维护司法独立,有以下规定。

  1.法官独立。仅遵从宪法・法律。

  2.法官身份保障。行政机关无权将法官解职。但是如有不正行为的嫌疑,可通过国会设置的弹劾法院对其进行审判或通过国民审查将其解职。

★所有法院都具有违宪(立法)审查权。对法律・条例・行政处分等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。

★裁判制度

  1.最高法院 ・高等法院・地方法院・家庭法院・简易法院。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,长官由内阁指名天皇任命。

  2.公开审判,三审制。

★裁判种类:民事裁判・刑事裁判。

★裁判员制度

2009年5月导入,被选中的裁判员,在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第一审时与法官一起审判。对罪责・量刑都须加以判断。


结语

小伙伴们,以上关于日本的「三权分立」,你是否有了大致了解呢?一起来复习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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